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则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红震,江西赣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傅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则勇与被告傅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25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因装修宾馆在原告处购得淋浴房共计35500元,后支付了13000元,尚有余款22500元未付清。2020年1月23日被告就未付的货款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欠条:今欠到汪则勇货款共计人民币22500元整今欠人傅梦生2020年1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拟证明截止到2020年1月23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22500未付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傅梦生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汪则勇经营五金生意。2019年,被告傅梦生向原告汪则勇赊购淋浴房,总计货款35500元,后付款13000元,余款22500元未付。2020年1月23日被告就未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汪则勇(身份证号:3602811977********)货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拾×元整。小写:22500.00元整。今欠人:傅梦生,身份证号:3623311984********,联系电话159××******,2020年1月23日”。此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傅梦生尚欠原告汪则勇货款22500元未付,有其本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尚欠款,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2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傅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则勇欠款22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傅梦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文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凌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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