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46。
法定代表人:后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桂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桂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50元,由原告芜湖十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