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千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王世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千里与被告王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千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千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王世强付清所欠李千里牛肉款24100元;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王世强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千里在淮北市杜集区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王世强从事承包农村酒席一条龙服务的经营。2018年12月26日之前,王世强多次赊购李千里的牛肉用于承包农村酒席一条龙服务的经营。2018年12月26日,双方经结算,王世强共欠李千里牛肉款27000元,之后于2019年9月王世强还款5000元,2020年5月12日王世强又赊欠李千里牛肉2100元。2020年9月14日,李千里与王世强再次结算,王世强又重新给李千里出具欠条两份,一份是“欠李千里牛肉款22000元”,另一份是“今欠李千里牛肉款2100元”,两份欠条共欠李千里牛肉款24100元。王世强赊欠李千里上述牛肉款一直拖付,还拉黑了李千里的电话,躲避不予还款。为维护李千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李千里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世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自认,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李千里在淮北市杜集区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王世强从李千里购买牛肉,最初货与款两清,之后赊购牛肉或买多付少,累计至2020年9月24日,双方最后结算,王世强向李千里出具欠条二张,一份是“欠李千里牛肉款22000元”,另一份是“今欠李千里牛肉款2100元”,共欠李千里牛肉款24100元。经李千里催要,王世强没有偿还。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送达王世强法律文书,支出公告费390元。
以上事实,有李千里举证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千里与王世强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买卖合同。王世强应按约支付货款,李千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千里货款24100元并承担公告送达费用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告王世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