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昌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赵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昌胜与赵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以(2020)皖0603执恢23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德利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赵德利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赵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