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泽安,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泽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71344.20元,其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闽02刑终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安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泽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泽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泽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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