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王嘉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雷与王嘉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皖0406民初403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赵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嘉宜偿还赵雷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嘉宜送达了(2019)皖0406执215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王嘉宜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2017)宝字不动产权第038337号]、存款4482.2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已划拨并发放上述存款4482.23元,已冻结王嘉宜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为50×××1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62×××94、62×××61、62×××5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号为60×××98)、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45×××02CNY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7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0×××12),已将被执行人王嘉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王嘉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赵雷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雷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执行费725元亦未收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审判员 吴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