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陈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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