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时吉英,曾用名时润容,女,****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2018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仁怀市公安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4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李世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字号
仁怀检刑诉[2021]30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4月11日,被告人时吉英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某酒店六楼自己居住的房屋客厅内,组织李某等打100元一炮翻软硬三鸡的仁怀麻将进行赌博,被仁怀市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现场在时吉英处查获无名赌资800元以及李某偿还的现金17000元,在李某处查获赌资59950元,在李某某处查获赌资65900元,在赵某处查获赌资20200元,在蔡某某处查获赌资73800元,共计237650元。被告人时吉英当日抽头1000元。
指控罪名
开设赌场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时吉英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判处时吉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时吉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李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作了从轻处罚的辩护。
另查明:1.被告人时吉英患右侧乳腺浸润性癌Ⅲ级;2.被告人时吉英向本院缴纳了违法所得1000元和罚金3000元。
判决理由
关于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的意见,被告人时吉英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聚众赌博,现场查获的赌资达23.765万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情形,故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较为恰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吉英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时吉英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吉英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节本院将予以考量;综合全案情节,结合时吉英身患严重疾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对时吉英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其曾有违法前科的情节,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时吉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 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场收缴赌资二十三万七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长杰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