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柯亚超,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李岩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崔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柯亚超与被告李岩吉、崔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亚超与被告崔莉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岩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柯亚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速给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给付)。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5日被告因种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9年3月还款,约定年利2分,被告为原告出具24,000元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日期过后我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推脱敷衍一直没有还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李岩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崔莉莉辩称,我不同意承担,当时是李岩吉整的,他一直在赌博,我现在还不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李岩吉、崔莉莉在柯亚超处借款2万元,同日将当年利息计入本金后为柯亚超出具2.4万元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日期2019年3月份,借款到期后经柯亚超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有欠条、通话录音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至于崔莉莉的辩驳主张,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现柯亚超为此诉请本金,本院应予支持。但其利息主张,应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分计付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岩吉、崔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柯亚超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分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6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柯亚超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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