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贺×,山西省孝义市人,准驾车型C1,住孝义市。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孝检刑诉(2021)27号

指控

事实

2020年11月18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贺×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孝义市柳湾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铝矿循环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王亚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发生刘红雨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在现场等候。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科责任认定,被告人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省遥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鉴定:从被告人贺×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2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意见及其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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