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兆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王嘉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兆祺与王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12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兆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嘉南给付1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嘉南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嘉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已冻结其名下财付通余额及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27日。 3.本院2021年7月21日已对被执行人王嘉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7月21日已将被执行人王嘉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2021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嘉南户籍地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嘉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万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嘉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