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城关石头沟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琦,男,系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蔡权,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崔春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权、崔春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滦平盛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权、崔春玉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505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