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住广东省阳东县,中专文化,药店负责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5年1月14日被阳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阳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向犯罪嫌疑人“伟记”(身份未明,在逃)购入“人参五味子糖浆”8瓶、“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29瓶和“养阴清肺糖浆”1支。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将“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和“养阴清肺糖浆”置于其经营的阳东县东平镇良江药店进行零售,并向阳东县雅韶镇灵芝药店负责人黄某某、阳东县大沟镇寿长卫生站负责人雷某某推销、批发“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共售出“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25瓶。2014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甲经营的良江药店进行搜查,缴获“人参五味子糖浆”6瓶、“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4瓶以及“养阴清肺糖浆”1支,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经阳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被缴获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指认照片,阳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鉴定意见,阳东县东平镇良江药店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假药予以没收,由阳东县公安局执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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