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国网随县供电公司尚市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齐星花园*栋*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令,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正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正及其辩护人陈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文正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医院九仟佳美容会所门口时与行人秦保传发生纠纷,秦保传拨打报警电话。随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王文正有酒驾嫌疑,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王文正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王文正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龙门院区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文正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96毫克/100毫升,即139.6毫克/100毫升。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文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王文正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文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在与路人发生口角后,路人报案,被告人明知路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2.被告人王文正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偶犯、初犯;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在抗疫期间坚守在抗疫一线长达50余天,为抗疫做出了突出贡献;6.本案事发有因,系其母亲摔伤骨折而赶回救治。请求对被告人王文正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证实其辩护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文正与朋友聚餐时饮酒。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文正得知其母亲摔伤入院,情急之下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赶回随州。当行至随州市曾都区曾都医院九仟佳美容会所门口时与行人秦保传发生纠纷,秦保传拨打报警电话。随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王文正有酒驾嫌疑,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王文正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王文正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龙门院区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送检的王文正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96mg/100mL,即139.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文正的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国网随县供电公司尚市供电所出具的证明和情况说明、悔过书、诊断证明等;2.证人龚某、秦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文正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照片、抽血照片、卡口照片。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文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文正驾车没有发生实际损害,没有阻碍检查,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王文正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文正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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