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增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沁县。
被告:刘涛,男,汉族,现住沁县。
被告:魏明左,男,汉族,现住沁县。
被告:裴东勇,男,汉族,沁县人。
被告:裴家秀,男,汉族,现住沁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强诉被告刘涛、魏明左、裴东勇、裴家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强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增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李增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