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郜业俊,男,****年**月**日出生,住平阴县东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郜业友,男,****年**月**日出生,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郜业俊与被告郜业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郜业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郜业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业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郜业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文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娄馨爻 书 记 员 张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