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陵阳大道与经六路交叉口徽商江南世家小区商铺58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64474
法定代表人:沈光超。
委托代理人:郑文利,公司员工。
被告:李必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池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