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翁守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字,苍南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恩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翁守图与被告郑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郑恩贵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守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恩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恩贵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翁守图借款8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郑恩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翁守图借款8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郑恩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