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红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栋3号院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满明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村农民。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韦红艳和被执行人满明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红艳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明月赔偿韦红艳受伤后医疗费7 624.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护理费51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3150元、误工费32 400元、案件受理费1062元,共计50 474.09元。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4月6日已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奥迪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于2021年4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满明月限制高消费;4.于2021年6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未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反馈不清楚其现住所,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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