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清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军,河南法中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官昌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营诉被告官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清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65000元,收到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清营现金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官昌金2017.6.25”。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清营所诉被告官昌金的信息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清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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