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齐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2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凯。

审理经过

原告张齐翔与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齐翔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齐翔撤回对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齐翔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