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齐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2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凯。
审理经过
原告张齐翔与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齐翔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齐翔撤回对被告成都天纵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齐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