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矫某,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 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2021)京0111执8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矫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矫某称,请求立即终止对矫某名下的位于XX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上述房屋系异议人仅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之规定,向异议人提供居住房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宋某称,矫某故意拖延时间,其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无理要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21)京0111执8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对矫某名下的位于XX房屋的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矫某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立即终止对其名下的位于XX房屋的执行。本院审查中异议人放弃本院执行行为违法的主张,但仍坚持其异议请求并要求本院主持其与申请人协商,暂缓本案执行。
另查,本院(2021)京0111执89号案件对涉案房屋已评估完毕,近期进入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前提是法院作出执行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所持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矫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