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与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6月30日,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辛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辛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万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