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艳琼(又名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陈永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刘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姚艳琼与被执行人陈永尚、刘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经姚艳琼与刘娣、陈永尚确认,刘娣、陈永尚欠姚艳琼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5万元,此款由刘娣、陈永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偿还5万元;姚艳琼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刘娣、陈永尚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姚艳琼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80元,由刘娣、陈永尚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姚艳琼。

因被执行人刘娣、陈永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姚艳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法影像已上传电子卷宗备案。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5448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381执12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姚艳琼发现被执行人刘娣、陈永尚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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