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赵保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王秀江与赵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告赵保明偿还原告王秀江货款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王秀江已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秀江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