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赵保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王秀江与赵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告赵保明偿还原告王秀江货款2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秀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王秀江已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秀江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