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汽车租赁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23MA0QTQK23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69-1号。

经营者:田金玉,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宏盛汽车租赁行业主,现住开鲁县开鲁镇西关小区。

被告:徐志刚,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徐志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汽车租赁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志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汽车租赁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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