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江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胡江元欠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审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0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00.07元,由黄锡文负担5781.07元,由胡江元负担8319元。因本院已退回黄锡文案件受理费8319元,而胡江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6853.51元,本院已扣划6853.51元,已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
2.查明被执行人胡江元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权证号:粤(××××)佛顺不动产权第0××××4号)、佛山市顺德区××××号汽车位(产权证号:粤(××××)佛顺不动产权第0××××0号)及佛山市顺德区××××号汽车位(产权证号:粤(××××)佛顺不动产权第0××××6号)的三处不动产,上述房产正在由本院另案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文书、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853.51元,本案尚余案件受理费1465.4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另案处置的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606执14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胡江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有关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咏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