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仓昇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宁波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7913271A。
法定代表人:周治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春青与被告太仓昇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赵春青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春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春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