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南路3444号。 法定代表人:冯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鑫亚正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二道沟益友砂场内。 法定代表人:岳正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亚正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2,271.5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鑫亚正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20,794.52元(其中案款612,271.52元、执行费8,52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