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山丹街995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许敬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敬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敬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搏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