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思勤,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张玉占,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思勤与被告张玉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立案。原告魏思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思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