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绍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福,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4号长峰大厦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绍礼与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云0114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绍礼支付购车款人民币31000元,并以3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9年12月23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绍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绍礼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五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11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2月22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查明
被执行人经本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有车辆,但是在申请执行之前已经转移,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