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爱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淮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黎子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原告焦爱霞与被告黎淮戈、黎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焦爱霞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爱霞自愿申请撤回对黎淮戈、黎子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焦爱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计81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焦爱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克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