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开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廷亮。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卫红因与被申请人杨开太、吴廷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彭卫红申请再审称,杨开太系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受伤,与彭卫红无关,应由吴廷亮承担全部责任。吴廷亮陈述事发时地砖已经完工,杨开太是在打扫卫生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伤,且是杨开太自愿额外帮工,与彭卫红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彭卫红有责任,责任也不应超过40%,原判认定55%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另外,彭卫红除了支付47,500元医疗费以外,还向杨开太支付了17800元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这两笔费用应当先予以扣除,再按比例承担。彭卫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错误。

本院认为,事发现场位于三楼,该楼层并无护栏,彭卫红作为雇主亦未向杨开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其对杨开太的受伤具有较大过错;杨开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谨慎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综合考虑客观事实和各方过错,认定彭卫红承担55%、彭卫红承担25%、吴廷亮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对于彭卫红垫付的费用,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杨开太受伤住院期间,彭卫红请人护理63天并已支付该费用,故应予减除,即38,568元/年÷365天/年×(90天-63天)=2,853元;彭卫红已支付63天的伙食补助费,以予扣减,即(94天-63天)×100元/天=3,100元。一审判决以后,彭卫红对两项计算标准及金额未提出上诉,系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现彭卫红对此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行使处分权行为相悖,况且二审判决并未改变这两项计算标准及金额,本院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彭卫红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彭卫红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彭卫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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