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龙祥小区4#。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曲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与曲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阔礼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双鸭山西平行路营业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