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文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沈阳市和平区屯*。 被告王树波,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禹诉被告王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姚文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文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文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姚文禹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耿立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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