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6320X6。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873804。 法定代表人:曾尚怀。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界威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