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海 人民陪审员梁巧红 人民陪审员李亚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叶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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