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12楼。 负责人:林显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晖,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红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先元,男,****年**月**日出生,系吴红兵的姐夫。 被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女,****年**月**日出生,系被告王**之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才,男,****年**月**日出生,系被告王**朋友。
审理经过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吴红兵、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小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