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

被申请人: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四川宏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冀0130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情况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称,其与蒲某某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有关协议终止及违约条款,如蒲某某查封申请人名下财产,将进一步造成后期赔偿数额的增加,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冀0130财产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查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国用(2013)第108号土地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依法审查了蒲某某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其申请书载明了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故本院查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无国用(2013)第108号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终止以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有无违约等情形是诉讼案件审理的范畴,不是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审查的范围。综上,原裁定正确,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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