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董沈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萍与被告董沈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