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霞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 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0。 被告:林铭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在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440×××××××××××165X。

审理经过

原告郭霞女与被告林铭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霞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铭艺因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同意以询问方式替代参与庭审,本院以书面的形式委托该监狱的工作人员代本院向林铭艺进行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霞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19日,被告林铭艺提出向原告郭霞女借款,原告郭霞女于当天借给被告林铭艺40000元,并立下借据,被告林铭艺定于2019年3月19日还该款给原告郭霞女。

被告辩称

被告林铭艺承认原告郭霞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林铭艺向原告郭霞女借40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其中载明:“林铭艺(身份证440××××××××××××65X)借郭霞女人民币4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正)借期3个月,特立字为据”。签订借据之后,原告郭霞女通过其丈夫郭长磅的银行账户将40000元人民币汇入被告林铭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被告林铭艺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与原告的陈述并无矛盾之处,故本院认为被告林铭艺与原告郭霞女之间存在借款40000元未还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铭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霞女偿还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郭霞女已预交),由被告林铭艺负担。原告郭霞女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铭艺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陈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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