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村奤盖族自然村*号。

被告: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奤盖族村老虎湾沟。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曾用名申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族村地步沟自然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甘南州某石业开发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安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安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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