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50005463077XJ。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某与被告王某3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同年5月19日,原告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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