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 被执行人:鹤岗市万昌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法定代表人:高志博,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宁,职务:该矿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明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万昌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万昌煤矿在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万昌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58,051.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