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八角洞君天郎泊湾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22159102N 法定代表人:唐铭,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显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显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