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抚松县。
被执行人吴忆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抚松县松江河镇百事通快递员,住址白山市抚松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鹏程与被执行人吴忆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经济损失85,683.75元,鉴定费39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吴忆宁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四、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情况。五、因吴忆宁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