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祖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唐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祖文与被告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祖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马祖文借款20000元,并以被告小车桂C×××××为抵押,立字为据,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还款,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收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唐冬未作答辩。
庭审中查明:被告唐冬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原告马祖文借款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祖文与被告唐冬的借贷关系有原告马祖文提交的借据证实,足以认定,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借款20000元的义务,被告唐冬亦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唐冬只归还了原告马祖文700元,剩余19300元至今仍未给付,已经违约。故被告唐冬还应归还原告马祖文19300元。被告唐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唐冬偿还原告马祖文借款本金193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