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涂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星。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涂程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表示因被告上海涂程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其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