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特2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刘祖权申请执行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祖权欠款58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655.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内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779.83元(已依法冻结)、无房、无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到铜仁、松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委托德江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名下均未相关登记信息和缴存记录。 本院在查控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本院对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的财产情况全面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刘祖权,申请执行人刘祖权认可法院的调查核实结果,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刘祖权约谈,已告知其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的财产状况,并征求其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意见,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祖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调查,已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权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进行高消费限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要求,本院决定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刘祖权若发现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核查发现被执行人铜仁市腾辉沥青搅拌站、徐江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特22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维常 审 判 员 田应召 审 判 员 杨光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